【誹謗開審】梁振英控鍾劍華及《立場新聞》誹謗 不設陪審團明年8月審理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12/23 17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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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任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。(資料圖片)

前特首梁振英早前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,指控時任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及《立場新聞》誹謗,雙方早前已同意案件由陪審團審理,鍾申請延長向法院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的時間。法官今(23日)頒下判詞指,由於鍾的律師疏忽未能解釋延遲繳交陪審團費用,立場新聞一方不再有法律代表,法庭沒有充分的理由重新行使酌情權頒令以陪審團審訊,遂駁回鍾申請,換言之,案件將不設陪審團,並已排期至2023年8月7日開審。

原告梁振英,答辯人為鍾劍華及由Best Pencil (Hong Kong)Limited經營的《立場新聞》。

法官於判詞指,原告指控答辯人誹謗,其後雙方同意以陪審團處理。根據《陪審團條例》,申請陪審團審判的一方應在確立訴訟後7天內向法院繳交陪審團費用,惟於2021年2月1日到期,沒有任何一方支付款項。

法官指,鍾於2022年7月7日發出傳票申請,要求延長向法院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的時間,指由於律師疏忽而未能按時繳付保證金。原告則要求釐清律師疏忽是否屬合理理由,又指儘管有同意令,案件不再適合以陪審團審訊。

法官指,律師疏忽並非合理理由,其事務律師何俊仁涉及刑事案件審訊亦與未能按時繳付無關。法官又指,《立場新聞》一方自2022年6月1日未有律師代表,這足以說服法庭不能頒令以陪審團處理。

法官又指,鍾已公開表示已離港,亦屬法庭不下令的另一個原因。法官指,但在現階段不會依賴這個原因,單憑立場新聞一方缺乏法律代表已足以駁回傳票。

法官指,原告提及涉案誹謗內容或違國安法,法官指涉案的誹謗發生在國安法生效前2年,未能看出會對案件的任何部分產生什麼影響。

法官指,由於鍾的律師疏忽未能解釋延遲繳交陪審團費用,而且《立場新》一方不再有法律代表,法庭沒有充分的理由重新行使酌情權,下令進行陪審團審訊,遂駁回鍾的延期支付保證金申請。換言之,案件將不設陪審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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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